这些证据: 在上海,耗时10多年才找到;而在台湾,只要前往国史馆就能轻易找到父亲整理的这些索赔证据。
可恶的是,日方单方面撕毁租船合同,历经77年才向我家支付赔偿款;
可惜的是,当年的船东----我的父亲以及母亲、庶母都已过世,那所得赔偿款就必然有分割、继承的发生;
可恨的是,大哥陈甫康(陈洽群)一方一定要凭一份没有代书人、唯一证明人是目不识丁的妻子、且不知道唯一证明人“陈戴芸香” 的姓名又出自何人之笔的代书遗嘱来剥夺母亲、庶母与父亲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剥夺母亲、庶母的继承权、剥夺弟弟、妹妹们与生俱来的继承权。
2014年4月,我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继承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庶母杨锦文女士遗产,各级人民法院以1990年代已经审理过陈顺通的代书遗嘱,当时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我等提出的代书遗嘱系伪造而无效的诉请为由,便“一事不再理”了结了陈顺通先生、戴芸香女士、杨锦文女士的分家、继承案件。
2024-11-22 09:56:55
2024-11-22 10:06:20
2024-11-21 10:24:15
2024-11-21 10:13:52
2024-11-20 09:45:53
2024-11-20 09:34:44
2024-11-18 13:29:04
2024-11-18 13:36:26
2024-11-15 09:42:12
2024-11-15 09:39:10
2024-11-14 10:29:55
2024-11-14 10:22:36
2024-11-13 09:31:22
2024-11-13 09: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