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没有得逞,母亲戴芸香、胞弟陈乾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顺利进行。
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陈家败诉。
第三,上海之诉(1988-2014年)
上海海事法院从1989年受理中威船案,直到2007年12月才做出一审判决。为何要有近20年之久呢?
第一,原告主体资格
大哥一意孤行要以案外人“香港中威轮船公司”之名向日方索赔。每次庭审,日方总纠缠原告主体,“香港中威”主体不合格,因为它不是1936年签订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资格向日方追讨,同时日方出示了香港船东协会的证明文件“香港中威轮船公司在香港没有船只”,日方便反问道: ‘连一艘轮船都没有, 怎么可能借轮船给我们?’请求法院驳回。
在主体问题上,法院几乎花费了超过一半以上的庭审时间反复调查,结果日方的这一主张获得认可;
第二,两轮所有人是陈顺通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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