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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之女再谈“中威船案”:国家早统一 民众早得益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我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大哥陈甫康按照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给他的紧急联络方式, 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胞弟陈乾康,“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 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乾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沪高法证字第6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更证明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