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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之女再谈“中威船案”:国家早统一 民众早得益

现在我家的分家继承案件同样受到两岸的关注,凡是阅过我家案卷的法律人士,都异口同声“裁定太草率、太不公平”。台湾的律师甚至指出,这样的“代书遗嘱”在台湾绝不可能“有效”。

关于两轮的保险

1980年代,父亲的律师魏文达先生多次向大哥提出: 在上海的诉讼,原告是:陈顺通先生所有的继承人,被告是:日方的两家保险公司。 魏老指出:不能证明“香港中威轮船”是1930年代上海中威轮船公司的延续,同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远高于航运公司。 但是大哥不接受, 一定要以案外人“香港中威”之名起诉。

魏老曾回忆道:1936年,就是在我们昆仲(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提议下,陈顺通先生对出租给日商的两轮做了投保。 “顺丰”、“新太平”轮分别向日本兴亚、三菱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顺丰轮为日币66.7万元,新太平轮为日币40万元。 (1930年代日币与美元的汇率几乎是1:1)

我已是年逾九旬的侨胞,就要与大家分享一个普通中国家庭的故事。中威船案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又一力证。中国历届政府在支持我家对日索赔两轮之事上是高度一致。这让我切实感受到:两岸毕竟同属一个中国,所以在维护中国公民权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这种一致跨越了1949年,又进一步生动诠释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