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海南中院执行5年后,案外人张明枝称其因垫资成为工程款的实际债权人,并不能否认五年前三亚建总公司关于债务的承认,也不影响海南中院按照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并督促海南中院继续执行关于农垦公司与思迈药业前述生效裁判。
然而,海南中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通知相冲突的海南法执字第4-39、4-4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撤销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执行的海南执字第4-4号、第4-6号、第4-7号民事裁定书。
张玉国认为,此举是公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抗。他们和农垦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就执行与否做讨论。张玉国质疑:“海南高院有什么权利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执不执行做讨论?这是公开叫板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派人到海南,组织第二次“五堂会审”。对全案进行复查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称“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正确”,并再次督促海南中院执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
但海南中院仍然无动于衷,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2018年7月24日,张家慧在海南高院执行局会议室约见了农垦公司和思迈药业代表,在场的还有海南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和海南中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
这时候,张玉国才意识到多年来阻挠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是张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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