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责任区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与在国内法上的责任。依据各种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或暗含权原则,国际组织在各成员国甚至非成员国国内享有法律人格。由此,国际组织能够独立承担国内法上的责任。
这样,在国内法院,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依据同国际组织签订的合同或者基于国际组织所为的侵权行为,提出某一国际组织的责任或赔偿责任问题。鉴于与国际组织相关责任情况的错综复杂,《条款草案》第1条规定,该草案仅处理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即只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处理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法负有的责任,而不涉及国际组织依据国内法而负有的责任或赔偿责任问题。
就此而言,美国作为世卫成员国,是可以在其国内法院提出世卫的责任告诉。而美国的指控可归因于世卫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组织责任。
但是,在一个国际组织对一国或另一国际组织行为的责任问题上,《条款草案》第4章第12条至第16条和《国家责任条款》第4章第16条至第19条相对应。美方可能会根据《条款草案》第4章规定的内容,以下理由追究责任:(1)违反国际义务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第12条);(2)复合行为违反义务(第13条);(3)援助或协助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第14条);(4)指挥和控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第15条)……
4问题的关键在于:世卫是否有国际不法行为
上面所说的国际组织的责任,其定义为“国际组织的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组织责任”。这其中包括“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
在《条款草案》中,“责任”是指国际组织或其成员在履行国际组织职能中所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所引起的后果。也就是说,《条款草案》所处理的国际组织责任并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国际组织的所有责任.此外,为了与《国家责任条款》有关国际组织责任的第57条相衔接,《条款草案》既处理国际组织的责任,也将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国家对国际组织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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