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全覆盖方面,通过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对监察法确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过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且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通过健全派驻管辖制度,明确推动监察向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极大提升了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
在规范职责和权限方面,完善监察监督的内容、渠道和方式,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制度规范。
三是,监察程序同步完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七个具体环节,从完善调查期限制度、强化审理把关职责、完善监察处置工作程序、有效衔接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程序不具体不细致的问题。
比如,规定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从而细化了办案时限要求,防止调查工作久拖不决。
四是,监察权及其行使者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监督约束执纪执法权,坚决防止“灯下黑”,是监察法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的基本要求。
反腐败法规在创制中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人员的监督,构建起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
强大力量常在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指出,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的信心和决心。
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就要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这既是对加强反腐败法规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方向指引。
一是,把握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深意。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有之,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的有之,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的有之,“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
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必须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放大正风肃纪反腐的立体叠加效应,巩固、拓展和深化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做到站位全局、着眼根本、综合施策,把系统集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
二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正风反腐。发挥反腐败法规制度的集成优势,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须通过强化法治思维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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