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这再次彰显出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进入系统集成新阶段,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2018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基本框架,为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监察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法规有机衔接,是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2018年10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填补了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刑事诉讼法律校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使惩治腐败的刑事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实现了反腐败监察与司法的法法衔接和有机贯通,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站上新起点。
统一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标准和尺度,对增强监察全覆盖和反腐败法治效能意义重大。2020年7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中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规定相配套,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违纪违规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经验,吸收了监察体制改革中实施政务处分的实践成果,全面系统规范了公职人员惩戒和处分制度,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以系统集成促进协同高效,更能助力反腐败工作。2021年9月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监察处置的具体程序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较好地解决了监察法实施中出现的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职务违法犯罪证据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满足反腐败斗争和监察实践的迫切需要。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实现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关键所在。2022年1月起施行的监察官法,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促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系列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让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稳步推进,正在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
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既填补既往制度空白,又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打通制度堵点,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
一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法治化。通过反腐败法规制度的实施,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落实到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实践中。
二是,监察全覆盖及监察机关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在反腐败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有助于增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实效性和规范性,释放反腐败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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