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和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宽松环境。
11月13日,包商银行公告称,该银行拟对已发行的65亿元“2015包行二级债”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原因为央行、银保监会认定该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在中国金融史上,这是首例。
其实,周学东对包商银行这65亿元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始末也有所介绍。2015年12月,包商银行向市场公开发行65亿元、期限10年的二级资本债,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包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60%,拨备覆盖率168.86%,资本充足率10.82%”,“所有者权益243亿元”。
然而,仅仅一年半后,专案组于2017年5月介入“明天系”案件后发现,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无法想象,这份’募集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主要指标是如何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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