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案中有一条明确规定,香港本地法律与港版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港版国安法,这实际上是废了所有香港与国家安全相悖的法律,香港原来的任何司法机关不再具有对国家安全的管辖权和界定权。
香港的那些外国人法官和假洋人法官,一边凉快去吧!
那么,谁是执行国安法的主体呢?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执法主体。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委员会的主席由行政长官担任,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
委员会还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其实,直白说,这就是监督委员会执行的钦差大臣。在具体执法方面,要在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你看,这里边哪里还有香港法官的事?过去港警抓人,法官放人要成为历史了!压根就不经过香港原来的法院体系,那些法官还怎么放?
新的针对国安法的执行逻辑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就是说,国家安全的案件,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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