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逻辑设计得非常巧妙。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根据现实情况,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的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相关信息来办理相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属于中央派出机构,这意味着整个国家的资源驻港国家安全公署都可以用,香港的国家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所有涉及国际安全的内容都可以从整个国家出发来判断。
如此一来,什么人、什么事是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完全可以说了算。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直接由国家指挥,是国家的机关,所以应对相关国家安全的案件完全是从国家视角出发,香港相关方面没有任何干涉的可能和干涉能力,法理和伦理逻辑上都不支持。
所以,事实上这是国家在法律上收回了过去授权给香港特区应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的权力。国安法由全国人大来立,什么案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国家机构完全有权力定,然后还可以监督执行。
那么,谁来执行呢?依然是香港本地执行。
中央的派出机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执行。这个派出机构监督执行的内涵就是,派出机构代表中央来监督执法,特区政府和相关机构就必须执行到位。如果不执行呢?那就该换人换人,该用非常手段就用非常手段,有法可依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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