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口供
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本案宣判后,陈满始终强调,他的多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根据易延友的统计,陈满总共的13份笔录,可以分为5个阶段:不供认—供认—收回供认—供认—再次翻供。
陈满被抓获后,在前三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并详细交代了自己当天的活动轨迹。但在1993年1月9日凌晨,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11天,在“反复交代政策”、“多次提审”后,他终于供认。
其后,陈满的口供又历经多次反复。“一个开始完全不承认自己杀人,却在凌晨两点突然承认,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做出来的供述?”易延友在申诉书里反问。
曹铮在分析案卷后还提出,这些口供也有许多与实情不符之处。据他当年的统计,这些矛盾的口供至少有18处。
比如,陈满交代说当使用毛巾被捂住老钟的嘴巴、头部,还用来擦拭地板血迹,但现场勘查并未发现带血的毛巾;陈满称自己使用打火机点燃了煤气罐,但现场发现的却是火柴盒和散落的火柴若干;陈满还说自己杀人后取走了钱物,并存放在一个朋友那里,但检方后来并未出具这方面的证据……
“传说中”的物证
陈满的另一位申诉人、四川律师王万琼认为,物证是本案的一大“硬伤”。
据勘查笔录记载,当时的勘查人员提取的物证有带血衬衫、各种刀具、10多处血痕等。
在王万琼看来,按理说只要充分检验、分析这些物证,至少可以确认凶手是否确为陈满。“做一个血型鉴定,或者验一下指纹,看看和陈满的是否符合,这总不难。”
但据她了解,警方几乎没有做任何的鉴定或检验,要么称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让她更生疑窦的是,勘查笔录中几把菜刀、血衣,甚至包括陈满的工作证等重要物证,在法院两次开庭时均未出示。“说是被警方搞丢了,案子还没审判,怎么就能丢了!”王万琼认为,既然物证未出示,而且本案中几乎也没有旁证可予佐证,那就应视同没有物证,甚至不能排除刻意隐匿证据的可能。
澎湃新闻查证,在一审判决书中,海口中院依旧将“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作为定案证据,却对“遗留在现场的物证”到底为何,未作任何说明。
陈满案的一审审判长告诉澎湃新闻,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确实存在“疏漏”。
但他强调,对于现场物证,勘查笔录里仍有有记载,其中的细节问题和陈满的口供也是一致的。“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他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和勘查笔录吻合的口供)是交待不出来的。”
他还透露,正是考虑到公安机关的“疏漏”,他们才判处陈满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从我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出庭警察作伪证?
在陈满案的二审现场,检方提交的一份新证据,一度引起庭审骚动。
这是一份据称是陈满手绘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其中标示的老钟尸体位置,煤气管位置等均与勘查笔录相符。如果这张图确为陈满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完成,势必大增其作案嫌疑。
但在曹铮的记忆里,一审时,他并未看到这张图。根据陈满说法,这张图是在办案人员画好后,“强迫”他画的。
似乎是为了增强这张图的证明力度,此次庭审中,检察员还请来了民警于某作证。
“他说自己是在1993年8月参加的工作,同年9月起参与对陈满的预审,他亲眼看见陈满画下这张图。”曹铮回忆道。
“他说到这里时,陈满立刻表示这张图是1993年1月画的,情绪一下就失控了。”曹铮也认为这张图应该是当年1月前后所作:通过纸张装订线等方面的细节判断,这张图的纸张和1993年1月时审讯笔录的纸张属同一类型,和预审笔录纸有明显的不同;且这张图也被放在陈满当年1月所做的两份供述之间。
在曹铮看来,这足以表明,身为警察的于某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还没参加工作就能见证陈满画下这张图,这不是作伪证是什么?”
据澎湃新闻了解,陈满老家四川绵竹当地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这一情况反映至最高法人大代表联络处。但后者审查认为,于某作伪证的说法不能成立。
最高法的复函称,陈满在侦查阶段确实画过一张示意图,但那张图并未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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