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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近况:陈满狱中度过20多年无罪获释 陈满冤案 海南陈满案事件始末

当年陈满在海南天涯海角景区的留影。 澎湃新闻 陈曦 翻拍

如果早能料到人生后来的种种变故,不知道陈满还肯不肯再次丢下“铁饭碗”去海南。

1988年初,海南确定为“经济特区”的那一年,这个25岁的年轻人,和一群四川老乡来到海南。

1992年12月末,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四川人老钟遭人杀害后,凶手纵火后逃走。

随即被锁定为凶手。1999年4月,经过长达6年的司法程序,陈满二审获判死缓。

此后,从海南到北京的政法机关,开始陆续收到有关此案的申诉材料。但陈家人得到的回复均是对原判的认可。

近日,澎湃新闻(走访四川、海南等地,查阅陈满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诸多悬疑:由于“物证丢失”,本案主要物证并未在庭审中出示;陈满坚持喊冤,且其有罪供述亦多处存疑;另一些被判决书认定可证明陈满犯罪的证言,在律师看来恰可反证其没有犯罪……

没有作案时间?

作为陈满的申诉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过所有案卷。他首先得出的结论是:陈满不可能有作案时间。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得知上下坡村停电,且钟就要返回四川,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不备,朝其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焚尸灭迹。

起诉书还称,陈满在杀人前先换上了事先放好的衣物,杀死老钟后又换回来。

易延友根据判决书援引证人的证言分析,案发当晚的18时至20时,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这些证言由警方搜集,且取证时间多为案发后数天内,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较高。

易延友也注意到,不同的证言之间,确实会存在一定的空档期,但断档的时间不会超过20分钟。据陈满的一、二审辩护人曹铮当年的步测,来回宁屯大厦和案发地点就需14分钟。

在这段时间里,陈满要先从宁屯大沙走到上坡下村109号,然后完成进门—寒暄—更衣—持刀杀人—拖尸转移现场—再次更衣—搬煤气罐纵火等过程,然后再次返回宁屯大沙。易延友认为这根本不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在律师们看来恰可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言,却被判决书列为定罪证据。

本案的一审审判长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简单回应了以上问题。

他认为,“证明他几点到几点不在(凶案现场),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也做过现场试验,结论却是:陈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

“讲不通”的逻辑

逻辑上诸多矛盾,也是律师们质疑的重点。

首先是陈满的工作证问题。据起诉书显示,他杀死老钟后,将自己的工作证放入其裤子口袋。

陈满的一份笔录显示:这么做是为了“造个(已死)假象,公安局就不会找我了。”

但曹铮认为,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如果是为了遮人耳目,那陈满在杀人后应该销声匿迹,可为何他还要接着领着工人干活?”且陈满被抓的地点在宁屯大厦,这表明事发后他依旧在“熟人圈”里活动。

其次是杀人动机。据海口中院认定,陈满之所以起杀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是债务纠纷。1992年1月起,陈满搬进上坡下村109号老钟公司的房子租住。期间,因其未交房租,陈与钟产生矛盾。

另一方面原因是,钟还声称要告发其私刻公章帮人办工商执照的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其搬出。“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歹念”。

据曹铮了解,以上动机的依据,主要来自一份证言。

这名证人称,其曾听老钟抱怨陈满欠他房租,让他帮忙办执照的钱也没给,老钟说要去告陈满。

但据曹铮了解,陈满当时已有几项工程款即将收回,经济状况还算宽裕,没理由为了这点钱起杀心。另外,通过这位证人的话也能看出,老钟本人也参与了私刻公章办执照,他自然不会去举报自己。且他说这番话距离案发已有好几个月,但他也一直没有这样做。

同样关注此案的深圳律师肖海峰认为,即使是两人间存在经济纠纷,陈满也明知老钟就要离开海南,他若是为了躲债,只要消失即可,何必还要去杀人。“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