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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彭年告深圳地铁 92岁原告出庭

  一审判决

  深圳地铁集团无责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中建三局挖断原告电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不能减轻中建三局的赔偿责任。深圳地铁集团在该案中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过错,无须对原告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潮泰轩超市、辉煌公司的损失,因两公司非本案当事人,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应该及已经向两公司赔偿损失,故两公司的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两公司的损失,法院未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一审判决,中建三局应赔偿原告客房利润和收入损失合计7万元,餐饮利润、收入和食材损失合计4。6万元,自有的各类电器设备损失共计10万元,总计21。6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

  对一审判决存异议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张兴彬表示,据其了解,此案系因修建地铁引起周边商家电线短路造成损失,继而维权并获得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他认为,就赔偿额度来讲,还不是太满意,因为深圳福田法院在判决中剔除了承租原告物业的其他商家(一家夜总会、一家粤式酒楼)因停电造成的损失,“这势必会引起一个连锁反应,即这些商家接下来须先起诉原告,待原告赔偿后,又再起诉深圳地铁集团和施工方中建三局,这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张兴彬认为法院的判案效率也有待提高。此案2014年8月开庭,“92岁的余彭年老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拿到赔偿也是用来做慈善,争取的就是一个公平合理。但是,很遗憾,余老先生在2015年5月逝世了,他未看到这个迟到的判决结果。”

  张兴彬律师表示,尽管法院判决施工方中建三局履行赔偿责任,但是却未将地铁建设单位———现在深陷“万科宝能股权之争”的深圳地铁集团纳入到责任方,让其疑惑不解。但他表示,目前暂未确定是否上诉。

  昨日,记者就此事向深圳地铁集团询问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未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