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开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后借款,导致众多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还伪造公 司印章,利用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 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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