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沭阳检察院认为,废弃油脂属于国务院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公布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江苏省两高、公安厅、食安委、农委、食药监局联合规定,“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在食品中掺入、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需对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鉴定。”因此,本案被告人戚某等人销售明令禁止的废弃油脂或使用其加工食品,无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即便鉴定的指标合格,也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张某明知烤鸭油对人身体有害,仍将废弃的烤鸭油出售张某某用于制作油炸凤尾鱼供人食用;张某某明知戚某、张某出售的烤鸭油属废弃油脂,对人身体有害,并用于制作油炸凤尾鱼销售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戚某、张某、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沭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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