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沭阳法院审理查明,沭阳戚某、张某夫妻二人,在本县沭城街道城北农贸市场经营烤鸭生意,明知烤鸭油对人身体有害,且主要用于工业和加工饲料,仍将从烤鸭身上产生的废弃油脂,以每斤2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用于制作油炸凤尾鱼,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间,先后3次将340余斤废弃的烤鸭油卖给张某某,从中获利680余元,张某某为了降低更多成本,获取更大利润,全然不顾废弃烤鸭油对人身体的危害,持续用于制作油炸凤尾鱼对外销售供人食用。2015年2月3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戚某门市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烤鸭油488。7公斤,在张某某门市内现场查获尚未使用或销售的烤鸭油31。33斤(含桶)、油炸凤尾鱼189斤。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烤鸭油、油炸凤尾鱼中均检测出致癌物质苯并(a)芘,含量分别为3ug/kg(烤鸭油)、0。7ug/kg(油炸凤尾鱼)。 被告人辩称,检测报告中检测出涉案烤鸭油、油炸凤尾鱼的有毒物质苯并(a)芘含量均低于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苯并(a)芘的限量指标,因此认定涉案的烤鸭油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缺乏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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