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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被判死刑的6个“老虎”,死有余辜

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观海解局注意到,包括赖小民在内,十八大后,至少有6个“老虎”被判了死刑,其中4个“老虎”都是死缓。

2016年11月,在山西太原中院,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因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了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