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中央必然坚决维护特首在香港的行政主导地位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合宪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制性权力监督和约束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12月下旬例会时,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释法,否决香港高等法院此次违法裁决是可选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三种启动方式:1.香港终审法院提出;2.香港特区政府提出;3.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第一种方式太缓慢。香港终审法院固然有宪制责任纠正违法裁决,一般情况下这种方式也最为合理,即以香港自有的司法程序和机制纠错。
然而,最大的问题是特区政府上诉后,通常审判程序漫长。
反对派精通法律的专家甚多,可以轻松利用法律或程序的漏洞拖延两三年,在此期间,尊重法院、遵守法律的特区政府必然被严重束缚手脚,不能引用和实施《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目前暴乱局势严峻,不排除进一步恶化,假如等待两三年后终审裁决胜诉,再恢复实施《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黄花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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