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不会放弃全面管治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并制定了六条具体措施,第一条就有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白纸黑字,一清二楚(相关分析链接附后)。
依据《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香港特区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让渡。香港暴力和港独闹得越凶,只会促使中央更坚决强化全面管治,香港“双普选”只会来得越慢,全面自治更是一厢情愿、竹篮打水。
二、中央主动释法是可选项
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最大的荒谬和讽刺在于,裁决本身反而涉嫌违反《基本法》多个条款(详见上篇连载第2节)。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拖延16年未决,通过遥遥无期,港独势力日益猖獗。如果没有强大的中央政府和驻军,没有效忠中央政府和国家利益的行政长官,没有处置暴乱“核武器”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威慑,香港独立、大量流血伤亡就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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