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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租户责任合同条款应属无效

合同有“问题”

据《工人日报》记者了解,今年5月,在北京工作的孙先生通过北京非常生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常生活)在丰台区天兴家园小区,租了一套72平方米的两居室,月租金为4800元,交租方式为“押一付三”。

记者从孙先生与非常生活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看到,该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第一次交租时间是2018年5月9日,第二次交租时间为2018年7月9日。

仔细研究合同,记者发现了其中的“问题”,该合同第九条对“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定,但有7条是非常生活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中就包括未按规定时间交租达3天的等具体内容。而仅有2条是租户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中1条规定的还特别模糊,即“未按合同约定条款行使甲方(中介公司)义务的”。

该合同第十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有5条是需要租户承担责任的,其中包括未按规定时间交租达3天的需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租户明确不再续租的,应随时配合中介公司带新租户看房,否则按违约处理等。而仅有1条是非常生活需要承担责任的,即租赁期内,中介公司无故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积极给乙方调房,否则将剩余租金退还租户,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