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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大庆,内蒙古要为群众办16件实事,快看看都有啥?

一、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2017年使全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增长9%和15%以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使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1000元以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390元以上。

二、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

及时拨付中央预拨我区资金3.55亿元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9000万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看病就医和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陷入生活困境。2017年出台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认定办法,逐步加大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救助力度。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三、全面落实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政策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63号)中关于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部署要求,落实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2.59亿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使全区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4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四、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及时拨付中央预拨我区资金2.33亿元,投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9434万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使全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较2016年10月1日前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