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看一个真实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2011年8月开始经营一家玩具文具店,同年11月左右,其儿子谢某(10岁)说想要买枪玩,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从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价格共85元。该枪支由张某经营的文具店店员签收,并使用文具店抽屉内的营业款付款。枪支购买后一直由张某儿子谢某玩耍,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2012年6月10日,张某的儿子拿出枪支玩耍后,将两支枪放在张某经营的文具店地上。当日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到其店内将枪支起获。经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手枪的枪口比动能都达到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张某辩称,自己一直认为涉案枪支是玩具枪,不知是具有法定杀伤力的枪支。该案中张某最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甚至在司法处理过程中还有人主张其可能涉嫌处罚更重的买卖枪支罪。
给孩子买85元的塑料仿真枪,居然可能被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这毫无疑问是荒唐的。四川刘某所购买的仿真枪虽然要更贵,但终究也不是人们所普遍认知的那种真枪,以真枪来定罪也是非常勉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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