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枪支的认定过于苛刻,超出民众认识范围
这起案件的起诉书中明确表明,被告刘某是向台湾卖家网购了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明明买的是仿真枪,为何却被认定为真枪?这是本案其中一个关键之处。
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本身有极大疑问
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来自于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里认定枪支的表述很简洁:“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仿真枪认定标准》则规定,仿真枪“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换言之,一把枪到底算作真枪还是仿真枪,杀伤力是关键,临界值就是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被告刘某网购这20把仿真枪,就是因为检测后被认定为枪口比动能大于了1.8焦耳/平方厘米(具体多少判决书没有提),被认定为真枪。
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是怎么来的呢?在2010年《规定》出台之前,讨论枪支标准的共识是,“能够对人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由于人体并非简单的均质目标,各部位结构复杂、功能各异。枪弹的同一能量命中部位不同,伤亡差别很大,即人体各部位所能够承受的最低比动能并不均匀。有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能够对人体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即可,经试验测定,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一般都能达到轻伤标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虽然能给眼睛造成轻伤,但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是不适合的,因此定在10焦耳比动能以上,能够击穿人体皮肤才是合适的标准。事实上,如果是要作为武器的枪支,要对人造成伤亡的效果,各国多规定要达到78焦耳比动能以上。但2010年我国《规定》中采纳的是第一种意见,即1.8焦耳比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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