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标准比以前用“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所确定的枪支标准,杀伤力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剧烈的变化,大大地降低了刑法上的枪支杀伤力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枪支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近几年涉枪犯罪数量剧增。原因也很简单,按2010年新标,许多仿真枪甚至玩具枪就可能被认定为真枪。所以这一标准是否合理,是有很大疑问的。
就算标准合理,也超过民众认识范围,往往莫名其妙就犯罪
且不谈1.8焦耳比动能这个能对眼睛造成轻伤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问题还在于,即使这个标准合理,也太容易超出民众认识范围,莫名奇妙就涉嫌犯罪。毕竟,人们对枪的普遍认知,还是那种以火药作为动力,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而大多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仿真枪,人们一般不会当作是真枪。
2010《规定》作为一个适用刑法的解释,应当以一般民众的理解能力作为出发点,不能脱离一般民众的理解力去解释法律。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应当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 确定扩张解释合理限度的基准,而不能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如果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就会发生无穷尽地剥夺国民行动自由的危险。多数人无法预料得到持有的仿真枪、玩具枪会被当作真枪,那么这个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以此给人定罪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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