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的家属在庭上提供了一份公证书,证明廖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意外保障险,保单生效时间2013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10日。
廖某家属认为,保单的投保人是廖某。刑事判决书没有明确载明投保人是李某,只是载明李某购买,不能认为李某购买就是投保人是李某。李某当时在和廖某沟通购买保险的时候,李某故意让廖某看到其为前妻购买的保险单,廖某遂产生了也购买保险单的念头,在此情况下,李某帮其询问保险购买事宜,而且据向刑事案件法官了解,保险公司曾经有电话录音向廖某电话询问其投保意愿并进行录音。廖某明确表示该保险是她要购买的。
对此,史带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才是投保人。“李某与保险网客服的通话录音、录音文字稿,均证明了李某实施了投保行为,其通过网络、电话向中民网咨询购买涉案保险并取得变更受益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实际投保了涉案保险。”实际操作人是李某,登记的是廖某。从刑事查明的资料和认定,投保人就是李某,在此情况下存在骗保。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廖某有自己投保的意愿,反而有证据表明都是李某在操作。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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