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此处,不管是营利还是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比如购买后当宠物养,都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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