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衔接,改革协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生态文明改革背景下不动产登记的拓展。当前,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确权登记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实现自然资源全覆盖登记。同时,注重对自然生态空间的一体登记,比如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可能包括各种类型的自然资源要素,需要按照突出整体保护、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的原则划定登记单元。
胡善顺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强化改革协同,积极探索推进登记成果应用,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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