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
2023年4月,国家网信办起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AI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总的来看,构建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仍在探索阶段。”方翔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则指出,2022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针对在中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规制,其中,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两方面的挑战。”
“一是防范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生成错误价值导向、虚假信息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依法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生成合成信息内容。但是,对于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如何落实内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提供者需要不断提升技管结合的能力;对于内容管理落实的具体效果,也有待进行持续性的跟踪检验。”其次,何宝宏指出,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增加标识的具体规范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文件中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但对于如何增加显著标识以及增加标识的具体方式需要尽快出台细化的要求规范。”
超越一般技术的“破坏性”引发担忧
对于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担忧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不仅因为其超越一般技术的“创造能力”和“破坏性”,更因为人们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速度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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