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一家企业,无论归属何地,只要其行为和美国之间满足“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美国就有权管。
“最低限度联系”的范围,很宽泛。
在美国上市,用美国的技术或产品,用美元交易,都包括在内。
考虑到美元的影响力,几乎没有企业可以逃离美国的管辖。
美国“长臂管辖”的事由,也非常多。
洗钱、垄断、行贿都包括在内。
爱立信触犯的便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如果说,美国“长臂管辖”是一个无所不包的“箩筐”,那么,和解协议更像是精心挖好的“坑”。
就拿爱立信一案来说,爱立信为了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与美国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爱立信缴纳罚金,并接受美国监督和整改。
协议期满之后,美国司法部再决定是否撤销起诉。
看起来是一个不错的妥协方案,但主动权完全在美国。
比如爱立信因未披露全部信息,而被判违规,追加罚款。
但这些信息,美国司法部是否早已掌握,故意隐而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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