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了7年人力资源工作的钱月来说,面对求职简历上“已婚、已育、一子一女”等字眼时,已不会再像最初那样“会意一笑”。“以前在外企筛选求职简历时,经常看到女性应聘者对子女情况作介绍。近两年,在国内企业的应聘求职简历中,也开始出现这样的介绍,言外之意很清楚——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不会再生了。”同样身为女性的钱月,看到这样的变化有些无奈,“可见现在就业性别歧视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用人单位要考虑求职者是否有固定情侣、是否已婚,是否生育。如果已婚未育,不论年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有很大的用人风险。如果已育,用人单位则要考虑是否有老人帮忙照看孩子,要考虑员工因为孩子请假的频率。国家放开三孩后,还要考虑求职者对于二胎三胎的意向程度。”钱月说,这很现实。
性别歧视屡见不鲜
费时费力鲜有维权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员工的婚育情况,但HR担心招进来的员工‘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最后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不少HR在招聘环节时常扮演着‘侦察兵’的角色,通过了解员工的社交动态、姻亲关系、下班时间的分配以及交流育儿经验等打探对方的婚育情况。”曾供职于劳动仲裁系统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女性遭遇职场性别歧视现象屡见不鲜,但现实中鲜有维权者。受访专家分析,对求职者个人来说,考虑到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求职,同时很难拿到录音或录像来证明企业的歧视行为,加上职场中性别歧视现象较为隐蔽,走司法程序的成本较高等,让大多数人望而却步。
撰写了《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的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清瑶告诉记者,性别歧视在招聘过程中具有隐蔽性。即使是因性别歧视原因拒绝劳动者,招聘单位给出的书面理由一般也是不符合岗位要求。
“单纯的歧视纠纷很难形成具体的案件,或者说面对这方面的纠纷,很少有求职者想到寻求法律帮助。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侵犯个人权益的属性不是很明显。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则可以用侵犯名誉权来起诉,但是走这个程序的人并不多。究其原因,还是大多数求职者的目的为找到工作,而非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求一种公平正义,所以走司法程序取得有效结果的人也不多。”褚清瑶说。
明确处罚裁量基准
精准保障妇女权益
今年1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明确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多名受访专家指出,有了这个“裁量基准”,执法部门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违规用人单位如何开罚单,就有了明确的指导标准,既能避免处罚过轻,也能防止处罚过重,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执法的严肃性。这对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就业权益、规范劳动执法等,都非常重要。期待更多地方能够积极作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类似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让修法成果早日惠及更多女性劳动者。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丽云看来,北京此举对于消除女性就业歧视有积极作用。“现代女性的法律素养和学历层次有所提高,对职场歧视的认知和判断较为清晰,招聘过程中若存在歧视问题,女性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单位将面临处罚。”
对于罚款问题,张丽云提出,对短期内被多次投诉的企业作出的一次性处罚,可以适用最高罚款五万元数额。最高罚款可能适用于企业系统性歧视所有女性员工的问题,比如企业为解雇大批女性员工进行的逼迫或隐蔽性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应该由谁来发现招聘中是否出现了性别歧视?谁来界定应聘不成功是否因为性别原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解释说,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求职者本人发现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初步的证据。具体问题则需由法官界定,同时要根据执法实践和典型案件,进一步认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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