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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消遣孩子拍短视频违背立法精神

他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广告法亦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存有迫使儿童参加表演或拍摄短视频牟利的行为,或是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构成违法,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识别限制流量

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多名受访专家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短视频平台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视频广泛传播。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短视频镜头是必须通过特殊的手段予以保护的,特别是涉及可识别的身份信息等,需要视频发布人注意未成年人相关身份信息等的隐私保护,同时也需要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或头像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周详说。

蔡海龙建议,对于涉及可能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可进行必要的内容分级,并且根据等级采取限制流量、降低权重、不予推荐等方式控制传播范围,减少不良影响。

“立法机关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信息和隐私的网络保护,对儿童参与网络直播等其他形式商业活动予以特别规范和保护。”蔡海龙说。

他认为,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家庭生活中做到依法带娃,做合格的父母。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帮助家长养成正确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况予以训诫,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