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腐败行径时,要服从正当程序,比如公开听取涉事方陈述及申辩;又如目前探索实施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黑名单门槛如何设置、怎样根据条件变化机动调整等,都需要整体设计,强化程序意识。
此外,对涉嫌腐败的新经济主体,在调查过程中,要以明确证据作为前提。区分企业和企业法人,区别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这种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非常清晰,不容有失。
总之,国家对资本和平台推出监管和反腐的“组合拳”,绝非要遏制资本和平台发展,而是为了促使其健康成长,更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在这点上,我们应擦亮眼睛、坚定信心,避免被一些坊间别有用心的言论带节奏。
(责编:贾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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