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的双开通报显示,梁国忠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2021年9月,嘉善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梁国忠受贿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至2020年长达20年的时间内,梁国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能源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9万余元。 嘉善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国忠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责编:贾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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