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三:网络招徕
典型案例:鲍某某在快手平台发布旅游产品短视频,招徕15名旅游者,计划组织前往五台山旅游,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
后续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四:旅拍
典型案例:江西省婺源县黄容摄影创作有限公司通过自建网站发布“‘春色满园’婺源四天摄影创作团”等包价旅游产品信息,招徕、组织18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共计收取团费38440元,盈利521元。
后续处理: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江西省上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五:不合理低价 收取“人头费”
典型案例:天津辉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175元的价格组织两名旅游者参加“‘厦门故事’厦门一地双飞5日”旅游活动,隐瞒旅游行程,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并以每人800元的价格收取地接社“人头费”。
后续处理:天津辉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十五曰、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六:负团费 收取“返佣”
典型案例:桂林畅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140元的价格向玉林市神州行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支付“买团款”,为55名旅游者参加的“桂林龙胜三天两晚游”提供地接服务,在旅游行程中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收取“返佣”等不正当利益共计3860元。
后续处理:桂林畅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助区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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