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如此,反对派又跳出来,污蔑保释条件“过于苛刻”,这纯属别有用心。一些人被他们迷惑,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
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
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乱港分子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问的,又何止是保释问题,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
长期以来,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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