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的数字税其实一直都存在,并非什么“新创”的税种。只是按照先前的法律框架规定,互联网企业的数字税只需要在其总部所在地缴纳便可。
然而作为互联网企业“发源地”的美国,这些企业的总部几乎全部设立在美国境内,所以这部分数字税全部装入了美国的腰包。
可问题是,这些美国互联网企业在欧洲汲取了大量的利润,却从没有缴纳过一分数字税,这才引起法国等欧盟国家的不满,认为这些美国互联网企业是在以巧妙的方式“避税”甚至说是“逃税”,才会讨论并颁布了对这些企业征收数字税。
所以从理论上讲,对美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并非无端之举。
其次,欧盟等国宁愿得罪美国也要强行通过数字税征收提案,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部分税收金额巨大,能有效缓解欧盟各国近年来几乎处于停摆中的经济。捷克就曾批准对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收取7%数字税的提案。
而截止到目前,法国、意大利、英国、土耳其、印度等国家分别提出征收从2%到7.5%不等的数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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