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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暗藏台湾重大手段,台独分子慌了

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6、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其中,第五条尤其让“台独”心虚。

根据《实施细则》,如果没有按要求向香港警方提供资料,除非被证明已尽力,或者有不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旦定罪,将被判罚款10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

这一细则已于7日生效。

同一天,台湾“陆委会”就急忙跳出来,一开始重弹了“不尊重、不友善”“制造恐慌”“扼杀台港正常交流”之类的老调,紧接着转而强调“台湾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常年以来亦从未逾越分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