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
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
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
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
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我就回答到这里。
(责编: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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