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他们虽然有灭火的举动,但在没有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在灭火后很短时间内就出门,对房屋内火势复燃持有放任的故意态度。放火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种犯罪,放火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鉴于他们对房东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庭审结束后,法官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你们的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要感谢路过的群众及时报警,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官希望他们认真吸取这次教训,“将今天的法庭教育牢记在心,以后学会控制脾气,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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