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民举报的间谍行为线索,由忻州市国家安全局统一负责开展接受、认定、评定、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忻州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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