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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某企业电工刘先生因不堪高温天气,在签订了一份单位未拖欠工资的声明后,从单位离职。但离职后,刘先生又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共计52000余元。房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称,其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加上该公司要求刘先生在今年7月4日至6日这几天连续闷热的天气下,在无风扇无空调的铁皮房子中工作,致使其中暑危及人身安全。为此,刘先生于7月19日向单位提出离职。
办离职手续时,中天公司要求刘先生签下了一份公司未拖欠工资的声明,刘先生说自己当时是被迫无奈才签了字,但是为了今后维权,特意没有签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后,刘先生将老东家起诉至法院,称中天公司仍拖欠其3906元工资未付清,且在职6年间,公司从未为其安排过带薪年假。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资1655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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