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号文开始对业务实质实施监管,虽然只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但监管取向确立,我们预计后续监管部门仍然会出台其他管理办法,覆盖其他出表渠道。然而跨监管部门的出表渠道(比如与基金、证券配合的渠道),则可能在监管协调改革后,加以覆盖。总之,资产监管将穿透化。
3、行业影响:短期或有压力,长期有利于估值
该文实施后,对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来说,其资本耗用、不良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尤其是对于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指标贴近红线的个别银行来说,可能压力明显。
但长期看,银行业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有利于更好地估值。
(参考来源:微信公众号王剑的角度 作者:国泰君安银行团队 邱冠华 王剑 赵欣茹 张宇)
解读二:收益权转让,可以,但不得监管套利
为什么出台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1。银行不良通过多种通道方式假出表,不透明、监管难以跟踪。
2。造成了风险的持续累积,银行体系仍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最终投资者,没有实现风险的分散、转移。
3。延续5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的思路,禁止银行通过AMC通道不良假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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