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杰案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杰曾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任道里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2009年,张明杰与被告人王绍玉及哈尔滨市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共谋后,在《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中加入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由张明杰以多种理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其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张明杰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照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其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奇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2012年7月,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益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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