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
原告不满答复称再起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中国银监会于今年6月1日对刘先生所提申请重新作出了答复。在新的答复中,中国银监会所答复内容比第一次多了一句话。
答复内容显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刘先生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在收到中国银监会的答复后,刘先生表示,将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中国银监会公开举报处理结果。
□专家说法
举报结果是否公开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在本案中,刘先生是实名举报,作为举报人,是否应当得到有关部门对于举报处理的回应?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认为,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在相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之后,应当给予举报人以回应。
王敬波表示,举报行为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是两种权利。“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保障的是公民的知情权,而公民进行举报,则行使的是监督权。”
王敬波介绍,举报人提供线索,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启动调查的一个途径或方式。因此,相关政府机关在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以回应。
王敬波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宽泛,结合本案来说,只要不涉及秘密及相关的保密程序审查之后,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但究竟举报行为的处理结果是否应当被政府公开,法律没有具体细则规定,因此还有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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