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早晨,牛治民又和妻子吵架了,但这次他没再开枪发泄,而是收拾了一下衣物,带上枪和子弹,出门了。“我这次出来是不准备活了,但临死也得找个垫背的。”归案后,他对办案人员说,“刚开始我准备去山东济宁,但等公车时却等来一辆去临沂的,我就上车了。反正不想活了,去哪儿都一样。”
作案那天,他在园博园一建筑物内睡了一下午,天黑吃了点东西,就在园博园逛,伺机作案。而被害的褚某和冯某并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降临,作案后,牛治民拿起被害人手包,把里面300元钱装进自己口袋,然后他把手包扔下,向僻静处跑去。至围墙边时,扔掉了作案工具与随身带的旅行包。跑到双岭路上时,他有了“分段逃跑、乔装打扮”的想法。
2016年7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牛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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