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强制医疗所应在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后的30日内,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首次诊断评估,此后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因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送审稿强调,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被强制医疗期间死亡,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监护人、近亲属若对死亡原因鉴定有异议,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送审稿还对强制医疗所的日常管理、被强制医疗人员临时请假回家、所外就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2024-12-23 16:32:41
2024-12-23 16:02:27
2024-12-20 10:10:38
2024-12-20 10:04:15
2024-12-19 09:54:42
2024-12-19 09:50:26
2024-12-18 11:41:46
2024-12-18 11:39:44
2024-12-17 10:11:38
2024-12-17 10:16:31
2024-12-16 10:30:54
2024-12-16 10: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