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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称,其从内蒙古鄂伦春来京打工,辗转在3家教育机构工作过,其中一家主动给职员发过一些家长信息,以便开拓市场。“从那时起,我就知道这些信息有用。”于是,杨某利用工作便利,偷偷从多家公司拷贝了大量学生和家长信息。这些信息共计200多万条,每条信息包含学校、年级、学生姓名和家长姓氏、联系方式,部分信息还包括学生的家庭住址,最后都被杨某在网上分批售出,前后获利1万多元,折合一条信息大约5厘钱。
被告人徐某则在案件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2011年,徐某创办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正好收到杨某群发的贩卖信息短信,于是立刻致电杨某表示愿意购买。第一次,他以20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购买了海淀区7所小学学生家长的信息,共计3万余条,随后又分多次买到了杨某手中全部的家长信息。有了这些信息后,徐某立刻找到代发短信公司,按照5分钱一条的价格,向家长发出“公司介绍”“培训邀请”。徐某说,其招生共招了3年,平均每年赚10万元,其估计因为向家长发短信的原因,每年能增加25%的招生量。为了“回本”,徐某还加价继续向下家、也就是本案其他被告人,贩卖这些学生和家长的信息。
最终,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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