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不接房,是这么高的违约金根本接不了。”2005年陆婧(化名)在武侯区机场路的上锦雅筑小区买了三套房子,据她介绍由于自己常年旅居美国,买房前曾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口头约定,等房子卖出再接房,到时再补交物管费,并且没有违约金。陆婧说在开发商同意后,她才买下房子,但当时她这一诉求并没有写在合同上。而该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让陆婧没想到的是,从2007年交房开始,小区物业就一直在给她计算违约金。到现在,陆婧竟然拖欠了物业82万左右的费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违约金。
房主:买房的时候说清了“物管费每月每平方一元,总共103个月,算下来35000元左右。” 陆女士从文件袋中拿出一份“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一条提到“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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