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诉讼主张,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一份《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该试卷第36题涉及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制,题目材料内容包括“葡萄的糖分含量越高,酿制出的葡萄酒酒精度越高……世界上酒精度最高(16.2度)的优质葡萄酒就是使用乙地及其附近所产的葡萄酿制而成的”。
刘某希望以此证明葡萄酒最高只有16.2度,而被告产品是18度。
此外,刘某还提交了一本高等学校教材《现代葡萄酒工艺学》作为证据,书中第188页提到,“如果葡萄醪含糖量高,葡萄酒的自然酒精度可以达到16%,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这是因为酵母菌在这种酒精浓度下会停止活动。”
高考试卷被法院采信
律师:符合“三性”即可作证据使用
根据该案判决书,永宁人民法院采信了包括这份高考试卷在内的部分证据。
但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利口葡萄酒原料中只标注“葡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没有标全利口葡萄酒的所有配料,在标签上存在瑕疵,但并非是不安全食品,该标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饮用该酒受到了损害,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高考试卷具有权威性,题目中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都是成熟且经过实践反复验证的内容,因此只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三性要求,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当事人的书证使用并被法庭所采纳的。
(责编:薛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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